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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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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19期12-1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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