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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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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琼府[201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支持市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委要求,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市县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各市县(不含三沙)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三亚市按20%上缴;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按15%上缴;海口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按10%上缴;五指山市。
机构地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4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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