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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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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琼府办[2013]18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解决目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的弊病,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范围本通知所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各类省财政专项资金,要安排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专项资金额度较小、支持企业的资金数额较少的,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要安排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3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上述比例根据股权投资实施情况,要逐步提高。省财政一次支持同一企业的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要实施股权投资;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期27-2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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