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