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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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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此,就用法律形式把亿万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程序确定了下来。这一法律的实施,揭开了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篇章,标志着我国亿万农民从此走上了依法自治的道路。
作者 齐建媚 于方
出处 《黄海学术论坛》 2010年第1期23-31,共9页 Yellow Sea Acade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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