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信托利用信托的独特优势,创新性地连通了产业端和消费端,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消费信托的核心在于实现消费权益,但在实践中这一信托目的并未得到有效保障,制约了消费信托的长远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消费信托中受托人的相关义务不明确。依据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和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实现和保障消费权益应当属于信托受托人的一项特殊善管注意义务,它具体包括事前的调查和甄选、事中的交付和监督以及事后的保障与维权三项内容,当信托受托人违反该项义务时,消费信托的受益人应当可以选择受托人继续履行或要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处
《河北金融》
2017年第8期56-60,共5页
Hebe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