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农村土地承包法摘要

全文增补中
导出
摘要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士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出处 《华北民兵》 2014年第2期63-63,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