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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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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我省民族团结事业不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在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等30个单位"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授予马盘龙等49位同志"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名单附后)。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
机构地区 湖北省人民政府
出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5期11-13,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bei Pro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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