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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云口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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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鄂政发[2008]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保证云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云口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695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
机构地区 湖北省人民政府
出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7期19-20,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bei Pro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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