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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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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鄂民政发[2009]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9年开始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农村散居孤儿救助标准。
出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5期27-27,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bei Pro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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