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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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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鄂民政规〔200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州)、县(市、区)要设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门工作机构(最低生活保障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
出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11期19-23,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bei Pro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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