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4号)已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3号)废止,为保持政策的明确性和规范性,现将我省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房屋应就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
出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6期48-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bei Pro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