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来临,互联网企业信息使用行为频繁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规范这种新型竞争行为,值得关注。面对"大众点评诉百度案"这一典型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时应遵循"判断竞争关系——该竞争行为是否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该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具体化路径,同时考量信息使用行为的特殊性,才能对百度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大众点评诉百度案"有力助推我国司法实践对竞争关系广义化理解,也突显一般条款具体化路径中"市场效果标准条款"成为网络竞争行为正当性新判断标准的可行性。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06-113,共8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