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构投资股东是指以“社会投资人的专业代理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股份的主体,与本身有产品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股东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机构投资股东所持股份具有以下特性:兼顾股份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对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的敏感性,参与公司治理的报酬规模性,交易需求的特殊性。机构投资股东有积极行为的可能性,但不必然参与公司治理。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据此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促进机构投资股东的发展。
出处
《投资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0期12-15,共4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