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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职工孕期内可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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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申诉人:刘某被诉人:中国银行某分行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申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称:我是中国银行某分行一名代办员,合同制职工,丈夫是现役军人。2001年7月31日单位通知我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我正值怀孕期间,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理应给予我特殊照顾,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辩称:解除刘某劳动关系是根据省行机均改革要求进行的。
作者 王玮东
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2年第11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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