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可能路线图,并非唯一途径,甚至可能不是最好的途径。海事ADR机制的作用并非仅体现在分流案件数量,更深刻的价值体现在,突出海事司法权威,体现实质正义,符合多元主义法律理念,促进社会和谐。构建该机制的基本进路是:激励当事人选择海事ADR解决纠纷,培育诉讼外海事ADR组织,理顺海事法院附设ADR制度,形成海事ADR长效运行机制。海事ADR机制体现的是单一司法观念向多元化纠纷解决观念的转变,是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思路的反思和突破。
出处
《海大法律评论》
2007年第1期396-410,共15页
SM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