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它们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些'暂行规定'已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四项'暂行规定'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个小配套。其重点是用工、招工制度的改革,即国营企业新招收的工人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部招收职工子女的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关于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也已经有一些迹象表明,将在干部、教师、科技人员等各类专业人员的任用中逐步推行职务聘任制。
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1987年第3期39-44,共6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