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惯例作为不成文的法源,地位逐步取得了认同,研究行政惯例的成立可以厘清行政惯例是与非的界限。行政惯例应当由明确的主体、长期稳定的行政行为、公民确信、一定的地域范围构成,它应当符合程序正当以及成文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成文法补充性的体现。通过建立典型案例公布制度,可以通过司法确认将行政惯例固定下来,从而避免"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促进实体的公平。
出处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127-130,共4页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