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争议。当人工智能仅仅是一种"模板程序"时,对于由人类提供原始数据而经人工智能加工后形成的作品,可将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对于人工智能基于人工神经网络进行深度学习后独立创作的作品,法人作品保护路径的内在逻辑不符合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演绎作品定性的广义邻接权保护路径混淆了表演作品和演绎作品的概念,会导致著作权规则的适用混乱;新型邻接权保护路径则无法为邻接权系统所兼容。人所设计的基本算法规则和所预设的基本功能是人工智能进行自主创作的必要物质技术条件,基于此,可参照职务作品保护路径,由提供必要物质技术条件的设计者或所有者享有权利。
出处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99-101,共3页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