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条件下,证据信息化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且近年来涉及网络纠纷的诉讼呈增长态势,给证据交换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数据在解决网络纠纷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高科技性、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笼统的适用传统的证据交换制度,会导致主持者不明确、主体不明确、交换范围宽泛、电子数据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基于实现程序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量,应实现电子数据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合理衔接。
出处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123-125,共3页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