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收法定原则已在我国确立并启动实施,要求全部税种完成立法,实现税收要素和征管程序的法定性。目前海关负责征管的4个税种都还没有完成立法,依据行政法规设立,存在不符合税收法定的问题,具有法律升级需求高、税收技术难度大等特点。为此,可采取问题导向、国内法协同、国外法参考三种方法,寻求理论经验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从立法方法、新法结构、新法本体、新法程序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争取到2020年前形成科学完备的海关税收法律体系。
出处
《海关法评论》
2016年第1期3-23,共21页
Review of Customs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