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采取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和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都会存在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关系问题,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海关也不例外,但国家在海关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海关缉私部门承担一定的刑事司法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和个案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执行不同法律。目前在衔接机制上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
出处
《海关法评论》
2016年第1期129-145,共17页
Review of Customs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