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26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与政府也相应制定了大量有关环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说,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人大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提出要加快"三个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纳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之中。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和要求,必须要坚定不移地实行环境法治。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在不同场合多次阐述了强化环境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要实行环境法治,就必须对以往的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公众参与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予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法律对策。也就是说,要对中国环境法治的实施背景、实施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这一点看。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6年第1期8-9,共2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