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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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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有的同志理解和谐社会,认为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却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按照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环境治理保护,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一、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统一体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作者 孙佑海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6年第1期3-8,共6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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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6.27.1.

共引文献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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