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与自然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强调了这一基本思想。所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占有重要位置。人与自然和谐之所以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在于人是自然的产物和组成部分,对自然有天然的依赖性,须臾离不开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的生存条件和安全保障。离开空气、水、食物,人难以生存,人类社会文明不复存在。我们的生产、生活等一切物质文明体系,最终都由自然提供和支撑。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6年第1期9-14,共6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