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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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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的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主要指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简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由于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和谐及人与自然和谐两个方面,环境友好社会的主要特征是人对环境友好即人与自然和谐,而调整论是有关法律应该、能够和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因而被称为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
作者 蔡守秋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6年第1期15-20,共6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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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马克思,恩格斯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71.

共引文献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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