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研究的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主要指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简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由于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和谐及人与自然和谐两个方面,环境友好社会的主要特征是人对环境友好即人与自然和谐,而调整论是有关法律应该、能够和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因而被称为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6年第1期15-20,共6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