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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梨锈病案”看生物相克损害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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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与问题2004年,某市2227户梨农起诉某市交通委员等七被告,诉称:原告梨子的收成一直居全省前列。但自从1997年被告在穿行该区的国道路段栽种桧柏后,梨子的收成逐年下降。2003年春末夏初大面积爆发梨锈病,913.76公顷约115.13万株梨树全部绝收。经省内外专家考察后认定,该灾害系因国道栽种的桧柏所致,且经此严重的梨锈病侵害,该地区的梨树2004年依然绝收,对2005年的产量仍将产生影响,以后必然再次爆发此种灾害。省植物检疫站出具了两份《植物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表明该区所属农场的梨树所患的是梨锈病。该站2003年7月出具的《植物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表明国道两边的桧柏有梨锈病的锈孢子,确定此桧柏为梨锈病的转主寄主。2003年12月25日,中国农业科学院某果树研究所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具了《某区梨园病害大爆发的原因的分析报告》,该报告表明,造成该区梨园受害的原因为梨锈病大爆发。梨锈病并非自然灾害,而是由于被告大量栽种桧柏破坏了原有的良好农业生态环境所致。被告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和国道的管理者及维护者,在对公路行道树实施改造时。
作者 刘国涛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6年第1期120-125,共6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基金 司法部重点项目06SFB1018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06JDB121资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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