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与环境知情权(一)环境知情权基本内涵"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取、知悉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有关单位向全社会发布的环境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的个别信息。它不仅指公众对现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信息在宏观层面的知情,包括对与环境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宏观发展规划基本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对拟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划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认识和了解;对所处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的了解等,还指公众对与自身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在微观层面的知情,包括公众对在其所在区域从事各种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的了解;对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及其预防对策的资料掌握等。从权利的内容和构造解析,公众环境知情权既是环境权的重要内容,又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环境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各国公民除了有权了解本国环境状况,还有权知悉世界及其他国家的某些环境情况。(二)松花江事件中环境知情权之侵权分析2005年11月13日。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6年第1期157-163,共7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