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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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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背景介绍2006年2月24日,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该办法发布后社会各界反响颇大,被称为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完善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有利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决策,同时也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的要求。可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形势所趋、现实所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官员介绍说环境保护总局将以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为突破口,推动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常重要的内容,然而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的前20年,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只字未提。在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该通知第7条规定:"
作者 秦天宝 曾东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6年第1期164-169,共6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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