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使得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实施。综合考虑目前的情况,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着重分析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结构安排,并结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起草过程中的争议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7年第1期61-68,共8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基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承担环境保护部委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立法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