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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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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2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5个区域环保督查机构,意在加强对地方环境执法的督促、指导和监督,使我国的环境立法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尽快改变环境执法不力的局面。这些机构的建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其设立的目的,但由于其建立的立法依据及其法定职责的定位方面的缺陷,使得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作者 王晓辉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7年第1期133-135,共3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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