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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之真意——基于法律解释论的立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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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进路我国有些环境法学者提出利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作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源依据。他们的理由在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中"一切单位和个人""
作者 胡中华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8年第1期203-209,共7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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