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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罪过与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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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作者 周洪波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8年第1期262-264,共3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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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

  • 1赵秉志.香港刑法纲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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