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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和环境税等环境法基本机制的国际适用——从我国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关税措施和欧盟REACH法规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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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在国际贸易与公共健康、环境保护问题上,有两件事非常令人瞩目,一是为进一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简称"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促进贸易平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和今年两次对钢铁等产品取消或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对142项商品课征出口关税。
作者 那力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8年第1期383-387,共5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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