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诉讼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是指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早在罗马法时期,其程式诉讼就有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在当时,公益诉讼是指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私益诉讼则是指私人基于个体利益提起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不要求起诉主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要求起诉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这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最显著的区别。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09年第1期38-44,共7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