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首次将环境污染责任单列予以专章规范,结束了我国因《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不同而存在的立法冲突、司法审判难以适用的局面,统一了立法,明确了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虽然《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仅有四个条文,从字面上看很容易理解。但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却存在很多疑难问题,本文旨在综合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特别是司法审判实务中的观点及实例,将以上疑难问题予以全面解析,望能对司法实务人员有所帮助。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0年第1期17-21,共5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