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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行政化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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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趋于多元化,通过分析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特别是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比其他主体更具优越性。为了保证环保部门权利行使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应该赋予公民督促权和环境诉讼权,以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通过行政部门的参与和公民监督,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将逐渐步入制度化。
作者 张善秀
机构地区 潍坊学院法学院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0年第1期32-37,共6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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