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渐恶化,环境纠纷明显增多,但是真正到法院诉讼的不到1%,于是几起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催生了环境法庭这个新生事物。我国先后在贵阳、无锡、昆明等地设立了环境法庭。一时之间,设立环境法庭的热潮扑面而来,而主张设立环境法庭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但在此欢欣鼓舞之际需要我们冷静思考:普遍建立环境法庭真的必要吗?可行吗?笔者在分析国内环境法庭示范点的现状之后,结合国外环境法庭的发展态势,指出在我国设立环境法庭必须具备几个先决条件,做好充足准备,否则仓促上阵的环境法庭最终是昙花一现,既无法解决我国的环境纠纷问题,也容易在公民中造成不好的影响,与设立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1年第1期54-68,共15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