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快速发展,水污染环境侵权纠纷和突发事件持续高发,水污染防治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水污染防治单纯依靠环保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是解决水污染的重要途径。新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尽管我国的环保法对水污染防治公众参与作了明确规定。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1年第1期117-119,共3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