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诉讼发源于古罗马时代,在罗马法中又称之为罚金诉讼(qui tam)或民众诉讼(actions PoPulares)。意大利罗马法学者彼德罗·彭梵得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都有权提起它。"罗马法将诉讼分为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所谓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凡市民均可提起。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发展,现代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在美国的立法中得到确立和完善。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1986年的《反欺骗政府法》第二次修正案,均规定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可提起衡平诉讼,其他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以起诉。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1年第1期120-129,共10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