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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实证研究——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践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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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益诉讼发源于古罗马时代,在罗马法中又称之为罚金诉讼(qui tam)或民众诉讼(actions PoPulares)。意大利罗马法学者彼德罗·彭梵得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都有权提起它。"罗马法将诉讼分为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所谓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凡市民均可提起。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发展,现代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在美国的立法中得到确立和完善。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1986年的《反欺骗政府法》第二次修正案,均规定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可提起衡平诉讼,其他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以起诉。
作者 袁学红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1年第1期120-129,共10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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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别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6):4-8. 被引量:28
  • 2(意)彼德罗·彭梵得(PietroBonfante)著,黄风.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 3Gerry Bates.Environmental Law in Australia[]..1992
  • 4Joseph Sax.The"public trust doctrine"in natural resources law[].Effective Judicial Intervention Michigan Law Review.1970

二级参考文献3

  • 1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J].中国法学,2004(5):105-111. 被引量:80
  • 2杨立新.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研究[A].江伟.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3吕忠梅.法制环境下的合理选择[N].中国环境报,2006—03-10(5).

共引文献68

同被引文献41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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