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迫切需要得到学理支持。"能动司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合理扩张,是应对人民检察院业务发展与现行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矛盾的要求,也是其以公权力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社会需要。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作为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其履行法定职能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公民、环保组织、行政机关的局限性也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获得立法保障。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法律程序、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承担和诉讼时效。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1年第1期130-149,共20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及其立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09SFB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