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林纠纷具有复杂性、群体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历史跨度大、兼具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性质等特点,故涉林纠纷的处理难度也比较大。在实践中,多数涉林纠纷主要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涉林纠纷诉前调解机制是在目前司法界以能动司法和大调解为主要论调的背景下而出台的一种具有创新性的多赢机制。该机制立足于涉林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厌讼的传统文化,通过多元并举、合力调处的方式,寻求党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利用一切可以发动的资源,力促诉讼外调解解决,不仅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同时也彻底化解林区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缓解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但该机制的运行也存在一定问题亟待我们进一步完善解决。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2年第2期76-88,共13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