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为梳理我国现行水法体系,需要从概念层面加以分析。通过分析我国水法中的核心概念,同时比照欧盟及德国水法中的概念,指出我国水法中水相关概念系统性不足,在《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各自侧重使用"水资源"(水量)与"水环境"(水质)。水法规范上概念的不统一,在实践中导致对同一事物的分割管理。不符合现代环境保护综合统一管理理念的水相关概念体系,导致《水法》实施不力,水体保护面临严重困境。欧盟和德国水法有着完善和科学的概念体系,强调水的系统与整体性可为我国水法借鉴。针对我国水法概念不统一、操作性不强、法规不成体系,可用"水体"和"水体使用"为水法的核心概念,以整合现行分散的水法立法体系。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2年第2期99-123,共25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