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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发文,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要求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试点,必须具有工程管理、设备采购、财务会计、试车考核等专门人才和必要的装备。主管部门应帮助试点单位,安排一、二个建设条件比较落实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解决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出处 《计划工作动态》 1987年第6期27-28,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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