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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2015年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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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呼政办发[2015]2号2015年1月29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了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9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月人均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市四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65元/月·人。
出处 《呼和浩特政报》 2015年第1期35-35,共1页
关键词 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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