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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冒充”仅仅理解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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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汪春滢同志对《查清事实是准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一文提出不同看法,投书本刊。他的观点乃一家之言,可供大家理解和执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考。动员广大读者参与办刊是本刊的办刊宗旨之一,希望大家随时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同问题或不同看法写出来进行交流和研讨,以促进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更好地依法办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作者 汪春滢
出处 《质量天地》 2003年第1期17-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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