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上,与我国保健食品具有相同形式和用途的产品比较普遍地称作“功能食品”,就立法而言,美国、日本对此早有较为完善的法规和管理体系。 在美国,这类产品称为“膳食补充剂”。美国政府先期于我国对此类产品进行立法,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于1994年颁布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令》,1997年又对此法令中有关膳食补充剂标签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令要求膳食补充剂应是以维生素、矿物质、植物。
出处
《中国防伪》
2003年第1期26-26,共1页
China Anti Counterfei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