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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约谈企业应该落实“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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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约谈企业负责人在不少地方已经相当普遍,并且正逐渐成为基层环境执法重要的辅助措施与程序补充。《环境监察办法》第三章'环境监察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环境执法实践证明,约谈企业负责人对于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环境犯罪,进而推动存在环境问题整改。
作者 季庆明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17年第4期40-42,共3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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