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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县级环境执法监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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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对于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
作者 刘永涛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17年第4期43-44,共2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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