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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引入生态修复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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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等违法行为不可避免会破坏生态环境,如何在对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类案件处罚到位的基础上,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合理处置该类案件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迈入新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式迈入了全国试行的新阶段。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要求责任人修复赔偿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18年第6期62-65,共4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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